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行为有权劝阻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