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爱护城乡环境卫生知识及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