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农村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意丢弃、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建筑垃圾;(三)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等农业废弃物;(四)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五)向河流、沟渠、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