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