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

(二)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禁止时段和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