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合理规划布局、配建公厕,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增量提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场所的卫生间免费对外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并在智慧城市系统中推出便民公厕电子地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推动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