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毗邻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条件的村(居)生活污水,采取以城带乡模式,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口数量较多、污水产生量较大、居住比较集中的村(居)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