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模式,推动农村建立“农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鼓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和设置智能回收设施,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