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以及处置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农村畜禽散养户,应当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引导散养户对散养畜禽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模式。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