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产生油污、污水的摊位摊点应当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措施防止污染。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