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废旧物品收购者应当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从事污染周围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