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废旧物品收购者应当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从事污染周围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