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二)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餐饮油烟排放达标;(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