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其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