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