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