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入网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示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