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