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内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