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