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