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检验环节和样品真实性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材料不齐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和合理期限。

逾期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不属于前款规定异议受理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