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进行食品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因案件调查、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等需要,对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临时或者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食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的检验方法的,应当遵循技术手段科学、先进、可靠的原则。

因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对按照现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法等无法确认和报告致病因子的,省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决定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