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和使用监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