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应当在专区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