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特殊食品第四十条有效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应当在专区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