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类别范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还应当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