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特殊食品第三十九条有效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最小销售单元标注专属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