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两层以上包装的,鼓励食品生产者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上标注封口日期。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分装日期,标注的保质期不得超过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