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