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剂留存样品。

留存样品数量、留样室贮存面积和贮存条件等应当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要求,留存样品的包装、规格和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