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大型、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目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