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