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