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连接城市供水管道非法取用、转供公共供水、擅自开启消火栓等闸阀取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内外直接装泵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