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