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