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未进行抢修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抢修,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