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供水企业抢修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