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自备水源设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