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供水工程资质,无执业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