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依法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理演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