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城市公共供水为主体,备用水源及其他形式深度净化水为辅助的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体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