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供水水量与水质并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推行分质分类供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及其它用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