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损坏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