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停业和歇业。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