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