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许经营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