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