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