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