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