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一切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