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自备水源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予以关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