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十九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自备水源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