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